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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放开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作者:陕西臻诚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2/15     关注次数:     二维码分享

人民网北京2月1日电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放开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方式。

在放开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方面,《通知》要求,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取消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工程设计业绩的要求。

《通知》指出,调整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方式,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调整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方式:

(一)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二)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自贸试验区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

(三)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在放宽有关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限制方面,《通知》指出,请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有关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进行调整:

(一)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二)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推进粤港澳有关领域服务贸易自由化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授权广东自贸试验区制定港澳相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建筑、规划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请报住建部备案。


(责编:赵爽、仝宗莉)

人民网北京2月1日电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放开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方式。

在放开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方面,《通知》要求,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取消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工程设计业绩的要求。

《通知》指出,调整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方式,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调整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方式:

(一)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二)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自贸试验区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

(三)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在放宽有关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限制方面,《通知》指出,请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有关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进行调整:

(一)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二)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推进粤港澳有关领域服务贸易自由化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授权广东自贸试验区制定港澳相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建筑、规划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请报住建部备案。


(责编:赵爽、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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